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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吸毒 后果很严重

来源:未知| 发布时间:2022-08-31 17:41:01| 查看人数:6895

西安区纪委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,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市委、市政府及区委、区政府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,始终坚持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吸毒问题零容忍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。

        那么,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吸毒会受到什么处分?

   一、党纪处分

        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:“党员吸食、注射毒品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”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在2015年、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完善,虽然两次修订都没有对党员吸毒行为进行单独规定,但在第四章的“纪法衔接”条款予以明确。

        党员干部理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传播正能量、树立好榜样,不仅不能碰毒品,还应成为打赢“禁毒人民战争”的先锋战士。如果党员干部也沉迷于毒品,势必会严重败坏党的形象,又如何能成为群众的表率呢?原则上,对吸毒党员一般给予顶格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政务处分

        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吸食、注射毒品……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”。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吸食毒品……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”。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吸食、注射毒品……予以撤职或者开除”。

        根据上述规定,无论是公职人员,还是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只要吸食毒品的,都至少应当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,情节严重的,如多次吸毒、吸毒成瘾的,一般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。当然,有些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有更严格的规定,只要吸毒就直接开除公职,如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吸食、注射毒品……给予开除处分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西安区纪委监委将持续加大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查处和惩治力度,在全社会、各级党组织内部形成强大震慑力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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